
公告日期:2025-05-2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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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浙经意字第 294 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江鹏飞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6 人,代表股份 72,812,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77%(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3,523,322 股已在公司有表决权总数中扣除)。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69,398,6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2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3,414,20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9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24,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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