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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目 录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第 3—6 页

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0014 号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帕瓦股份公司披露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后附的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发现重要前期差错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涉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事项及更正情况

(一) 向供应商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

本期公司经自查确认,公司 2023 年度存在与供应商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累计向部
分供应商多付工程及设备款 18,000 万元。公司对自查发现的上述问题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出具承诺,将对相关供应商未归还的多付工程及设备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对外报出日,相关供应商尚未归还上述多付的工程及设备款。

(二) 其他更正事项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
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

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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