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二)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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