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电话:8610-85199901 传真:8610-85199906
目录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2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2
三、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2四、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3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六、结论意见...... 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核查《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站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66号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5年4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两种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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