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审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内审部人员应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审部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工作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收入与成本、收款与付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生物资产等)、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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