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审部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等;
(六) 协调内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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