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上述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或审核担保合同及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处理对被担保人的追偿事宜等工作。内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有)、企业资信情况、银行借款、抵押及借款担保等情况;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如涉及);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如涉及);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不存在失信情况及被执行人记录的说明,或如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进一步提供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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