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还应符合《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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