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荻微”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徐克美、黄澄清、王一鸣出具的《2024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通过核查任职人员名单、股东名册、比对规则等方式,对上述三位现任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的独立性情况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如下:
1. 独立董事不属于在希荻微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 独立董事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希荻微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希荻微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独立董事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希荻微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希荻微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独立董事不属于在希荻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希荻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希荻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条至第 6 条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8. 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徐克美、黄澄清、王一鸣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 2024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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