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燕东微”或“贵司”)的委托,就贵司拟实施的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参阅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4《.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5《.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7《.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2025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8《.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9《. 关于授予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中长期激 励改革方案职权的通知》(京国资[2025]15 号,以下简称《授权通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权激励事宜相关的书面资料:
1《. 关于审议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
下简称《议案》);
2《.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
3《.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方案》(以下简称《授予方案》);
4《.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5《.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6《.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25〕192 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以贵司提供本所的书面资料为基本 依据,仅通过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出具法律意 见。贵司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司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如为复印件、传真扫描件或电子文档资料,则复印件、 传真扫描件、电子文档资料应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对该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本所律师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 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 论也将做相应修正,但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上述资料、文件和介绍 信息因任何原因导致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本所均不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在处理该等事宜决策时予以参考,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见启者的不当使用而导致 的不利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以上书面材料,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符合规定
(一)燕东微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燕东微系由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整体变更设
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575 号文,燕东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2022 年 12 月 6 日,
燕东微公开发行 17,986.561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挂牌交易,股票简称“燕东微”,股票代码为“688172”。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查询,燕东微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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