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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份”)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份”)及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燕东股份及所属公司合并简称“燕东微”或“公司”)。
第四条 燕东股份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情况及时、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所属公司实施的,所属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所属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所属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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