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
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 号),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龙激光”)获准以首次公
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84.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0,336.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2,329,90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9.653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030,09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346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名,限售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3,745,000 股,占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22.97%。该限售股
将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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