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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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头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4 日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 年 4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 17
号院 3 号楼石头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孙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3,208,428 股。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75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28,253,787 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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