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其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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