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本规则第十一条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该人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五条与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
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但应按照
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记载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
资源。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及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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