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内部
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更新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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