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
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则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战略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研究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对公司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力。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日由董事会秘书以电话、邮
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公司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其他通讯设备举行。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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