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公司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 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名称;
(三)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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