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
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本规则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资
产抵押、融资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公司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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