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 502779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UNG RUI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33 传真:62267682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2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适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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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适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 502779 号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通
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安博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安博通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证报告
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安博通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安博通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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