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炬光科技
股票代码:68816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涛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栋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延绥斌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小宁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信息披露义务人:田野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炬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501 室 A444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501 室 A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 7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新炬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501 室 A443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501 室 A443
信息披露义务人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吉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501 室 A442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501 室 A4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兴胜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至 15%。
签署日期:2026 年 1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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