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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9:45:47 股吧网页版
炬光科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为限。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仍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股份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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