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5-039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设备款 49,150,947.6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其与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新能源”)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埃夫特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确认,公司与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就剩余合同款项支付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赣0902民初219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埃夫特与被告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尚欠原告埃夫特设备款49,150,947.60元,被告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同意自2025年6月至2025年11月(共计6个月),于每月30日之前向原告埃夫特支付8,191,824.60元,原告埃夫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被告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时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埃夫特有权对逾期时所欠全部设备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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