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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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委派吕希菁、林劼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5、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4、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青浦
区华青路 12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董事长范志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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