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炜、陈崇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会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通知。
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 5821 号研发楼二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84,847,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909%。
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人,代表股份 7,733,57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8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林巨广先生主持。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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