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
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六)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六、其他事项
股东分红相关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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