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1 19:56:30 股吧网页版
威高骨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
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威海市旅
游度假区香江街26 号)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323,333,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833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4 名,代表股份 23,018,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54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78 名,合计代表股份 346,351,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879
%。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