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及其它必要措施
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被担保人(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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