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指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董事除外)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内部董事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其
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相匹配,具体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要求、履职表现、个人能力水平、以及公司年度经营成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进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通胀水平、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薪酬调整方案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有关人员以单项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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