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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