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且协议(合作)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且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同时满足:(1)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2)合资事项明确,合资各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如涉及);(3)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愿披露;
(五)公司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六)《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七)相关方要求但未触及强制披露标准的事项。
上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指:(1)针对公司现有业务,预期未来 3 年的累计收入贡献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针对公司新业务,预期未来 3 年的累计收入贡献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2)属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意义重大的。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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