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审计人员若干人,设负责人 1 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
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且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公司为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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