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者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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