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2、所有持有人均需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用。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缴款情况为准。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及公司根据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激励基金属于员工薪酬构成部分,原则上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与所提取的激励基金配比为 3:1,公司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激励基金,提取的激励基金根据标的股票的购买安排相应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以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购买标的股票。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为准。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4000 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募集完成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市场情况可以不满额购买标的股票;标的股票购买完成后,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择机将剩余的募集资金按实际缴款出资比例退还给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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