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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13:28 股吧网页版
松井股份:松井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方的担保事项前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
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对有关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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