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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35:46 股吧网页版
路德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对外投资和长期对
外投资。

短期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
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公司专门议事
机构,投委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市场经营部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投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立项、为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专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为投委会立项审议、投资决策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书。

第九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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