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
1 提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 1);
2 提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全套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无
遗漏;
3 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
4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 3)。
(二)董事会秘书将上述资料报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
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
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
1 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需要
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
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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