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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10:26 股吧网页版
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有: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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