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审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专门会议,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议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以及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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