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备案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关于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经审批可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其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禁止子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对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禁止子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对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子公司之间及成员单位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原则上应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作全额担保,并由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子公司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对担保义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协议或《公司章程》在履行上述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管理部门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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