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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含法治工作职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
会成员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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