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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20:49:26 股吧网页版
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审计人员,并设内审部负责人一名。内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一)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审部应
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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