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包括1名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的职权及其审议批准权限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筹备、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会议议程;
(二)按本规则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三)准备会议文件并于会前3日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外,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者传真等;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六条 当2名董事认为董事会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可视情况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天(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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