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 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