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一)变更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
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