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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02:32 股吧网页版
微导纳米: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
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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