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董事时,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
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公司鼓励通过差额选举方式实施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
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2、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是否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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