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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02:31 股吧网页版
微导纳米: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与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融资、对外担保必须依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决策审批,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融资协议及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除非特别说明,以下“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
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50,000 万元(包括 5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笔融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融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融资额度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融资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融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50,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二节 公司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
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档案室和财
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
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
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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