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
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流程逐级申请,并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募集资金计划内的使用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依照财务收支权限签批。
第十四条 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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