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5年11月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 董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董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六)董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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